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2号)及学生手册《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 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认定程序:
严格根据2016版学生手册《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相关条例规定,以班级为单位的评议小组进行线下评议,评议结果进入学生信息系统,由小组组长(由辅导员在学工信息系统【贫困生&助学金】-【班级负责人设置】中设置成班级负责人)进行贫困生认定推选、辅导员审核、学院审批,学校将在此工作基础上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三) 认定时间:
各学院应于9月28日24:00前登陆系统完成认定工作。
二、 国家助学金评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的助学金,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一) 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的普通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三)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其他资助情况。
(四) 评定程序:
1、学生本人在学工信息系统中被审核为贫困生后提出助学金申请;
2、学院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士认定情况,采取班级民主评议、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由辅导员登录系统审核、学院审批;
3、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国家助学金获推荐学生从申请到学院审批,整个过程将在系统中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学校将在此工作基础上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五) 评定时间:
各学院应于10月10日(星期一)24:00前登陆系统完成认定工作。
(六) 注意事项:
1、各学院应高度重视,严格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要求,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学生,特困生比例不得超过5%,普困生比例不得超过15%;
3、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获得2016年秋季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继续享受2017年春季国家助学金,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4、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5、各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小组成员公示材料加盖公章,于10月13日前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
2、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
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