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0-0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的作用,使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辅导员的条件
第二条  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辅导员必须是具备大学学历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坚定的政治方向,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政策水平。
2、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
3、爱岗敬业,团结同志,关心学生;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第三条  辅导员的配备
1、辅导员实行专兼职结合,以专为主。专职辅导员从应届毕业生中选拔优秀本科生和研究生;兼职辅导员从35岁以下青年教师及机关年轻党员干部中选拔。聘请高年级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强的党员学生干部担任辅导员助理。
2、专职辅导员按照编制及年度调配计划,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和相关系组成考核组,从应届毕业生中考核选拔,报院党委批准;兼职辅导员和辅导员助理由系部自行选聘,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
第三章   辅导员的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在系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教育工作: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院党委关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意见;协助系党总支书记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制定本年级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2、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帮助学生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3、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以及爱国主义教育、时事形势教育。引导学生增强爱国主义情感,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4、对学生进行前途理想和科学人生观教育,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5、对学生进行基础文明和道德教育,教育学生养成讲究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树立集体主义观念,掌握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他人关系的原则,建设良好的班级集体;引导学生了解掌握职业道德规范,帮助学生养成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1、教育和指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学风,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各种学习交流和竞赛活动,学习先进经验,掌握科学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2、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学生信息。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和身心健康,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健康辅导,关心和帮助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和后进的学生,每周与学生个别谈话不少于5次,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个体的思想问题和困惑。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为学生提供各种帮助,及时为学生排忧解难。
3、做好本年级学生的党团建设。认真抓好本年级学生党团员的思想教育和党团员支部建设,积极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各项有关工作,指导学生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4、执行学生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校纪,认真、按时、保质地完成学生教育管理中的常规工作,做好学生的文明礼貌教育和行为管理。经常表扬好人好事,大胆批评不良倾向,认真坚决查处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做好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遵纪守法和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
5、做好新生的入学教育工作,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和创业教育,协助做好就业推荐工作;认真做好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资助工作,努力做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6、注意沟通学生与任课教师、学生与系领导之间的联系,支持配合任课教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注意沟通学校与家庭的联系,争取家长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7、认真做好本年级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评优”工作,做好学生“奖、贷、助、减、免、缓”工作。
8、完成学院和系布置的其他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文明校园建设。
9、廉洁自律,指导学生管理、使用好本年级(班级)财物,每学期公布年级的财物使用、开支情况。
(三)教学科研工作: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修养和业务素质,努力提高工作成效。
2、承担“两课”、形势与政策课和就业指导课的部分教学任务,任兼职教师的辅导员,可兼任部分课程的教学工作,但一周兼课时数原则上不能超过4课时。
3、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每学年至少写一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理论文章或有一定实际价值的调查报告。
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训
第五条  辅导员按照相应的岗位规范定期接受岗位培训,不定期外出参加学习和交流;新任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进行上岗培训。
第六条  深入基层,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参加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经辅导员所在系和学生工作部批准可分计划地报考在职研究生或根据需要适量选送参加与思想政治有关的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以提高辅导员的知识水平,所需经费由教师培训费列支。
   第五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八条  辅导员由所在系负责管理,工作上接受学生工作部(处)指导。根据辅导员的具体情况评聘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职数安排上予以保证和倾斜。
第九条  由于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辅导员在住房方面可安排单间;专职辅导员实行弹性坐班制。另外根据工作情况发给津贴,兼职辅导员根据考核发给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经考核表现优秀的,工作满4年后继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可享受副科级待遇;工作满7年,可享受正科级待遇;工作满10年,可享受副处级待遇;上述待遇为院内政治待遇和岗位津贴。任职期间考核不合格的,由人事处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每学年结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对专兼职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优名额占专兼职辅导员总数的20%;学院评优时,辅导员评优评先名额单列,在学院评优比例基础上增加3%,由学生工作部(处)从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中评出,向学院考核组推荐。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任期满4年,工作称职,适合且愿意从事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学院给予安排脱产进修,使之尽快适应教学科研工作;院部机关补充干部要优先从专职辅导员中考核选用;积极向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输送优秀辅导员。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思想觉悟、工作态度和责任心、道德品质;“能”主要考核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政策业务水平;“勤”主要考核常规工作情况;“绩”包括工作量和工作成绩两部分。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并作为行政职务待遇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辅导员考核分院、系二级。院级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在系级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并作为辅导员考核的最终结果,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