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30

 为了整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强对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 号,2004)和《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试资格

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1. 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未达要求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凡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学时的1/3 者,其平时考核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必须重新学习。

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3. 期末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班级的学生进行审查,将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学生所在院系,由学生所在院系审定报备教务处。凡未获

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二、试卷命题与制作

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核。

(一)考试方式

课程所在院系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考试大纲要求,确定考试命题的方式与要求,选择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读书笔记、调查报告、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命题要求

1. 命题规范,符合考试大纲要求。

2. 题量适当,与考试时间相匹配。

3. 难易适度。

    4. 覆盖面大。命题的覆盖面应涵盖授课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5. A、B 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10%。试题与前两届考试重复率原则上不应超过30%。

    6. 凡采用统一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试;

    7. 凡课程考试要同时配备A、B 两套试题并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8. 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不得降低考试要求。

    (三)试卷命题与审批程序

    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试题命题;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人确定命题教师,并委托熟悉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骨干教师进行试题审核,在试卷审核单上分别签字认定。经教研室主任和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审批签字后,于考试前两周提交试题。

    (四)试卷制作

    1. 试卷应使用学校统一格式的8 开试卷纸并采用计算机打印,卷面无任何涂改标记,绘图应清楚,保证无误。

    2. 试卷上所填写课程名称必须与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试卷的卷首和每一大题的题首应包含计分的方框;题目不超过方框,每题必须留有适当空位给学生答题使用。若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作答的,命题教师应在答题纸上按照试卷要求标出每道题的题号及答题位置。

    3. 试题的序号统一用“一、1、(1)”顺序分级标注;试题的一级标题采用四号黑体字打印,其他部分一律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数字、字母及其它字符用“Times New Roman”字体;行距取1.5 倍行距;在页面右上角添加页码;在大题号后要注明总分值和每题分值。

    4. 有特殊要求的试卷,院系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标准,由院系分管领导审批。

    (五)试题保密要求

1. 教师在辅导学生复习的过程中不得划定考试的重点或范围,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题意。

2. 试卷分发之前,由各院系指定的人员保管。负责制卷及接触过试题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在考前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

3. 统考试卷由开课院系于考前30 分钟在指定地点分发,统考课程的监考教师必须在发卷前当众检查试卷封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院系主考联系。

4. 如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应迅速采取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等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考试组织及排考原则

1. 院系于每学期第九周前完成教务管理系统中课程考试方式的设定。

2.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和不需在教务管理系统安排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并及时将考试安排情况报备教务处。

3. 排考时应尽量不安排在周末,同一个班级同一天不安排两门课程考试,考场应相对集中,同一个教室不安排两门课程交叉考试,原则上每个班级考试周最后一天应安排一门课程考试。

4. 每个标准考场配备2 名监考人员,超过60 名考生的必须配备3 人或以上监考人员。

5. 公共基础课程实行全校统考,开课院系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负责排考,监考教师由开课院系先安排本单位人员,不足人员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选派。

6. 其他各类课程由各开课院系负责排考,监考原则上由开课单位负责选派。

7. 每场考试需要安排校、院系两级巡视。校级巡视由校领导、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院系(部)巡视员由院系(部)领导、教学干事、辅导员等管理干部担任,主要巡视本单位考场,加强考试督导、检查。

8. 每场考试必须安排考务人员负责试卷的分发和收回、巡视考场、处理应急事件等;分管考务的教务员原则上不安排监考任务。

9. 考试安排表和巡视安排表应按规定时间报备教务处,公布后不随意变更。

10. 对于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医院的证明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

四、考场管理要求

1. 坚持考场验证,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非应试学生不得进入考场。

2. 规范座位安排,梯形教室的考场阶梯部分要隔行隔列安排,学生应严格按指定位置就座。

3. 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书包等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在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4. 主、副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纪及失职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场纪律

1. 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 学生应提前10 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严格按考场座位安排表上指定的座位就坐、考试。

3. 考试开始30 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试题发出30 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4. 学生应试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学生证,把证件摆放在桌子右上角,以备查对。

5. 不得携带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如手机、电子字典等)的工具进入考场。

6. 闭卷考试时,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等一律按监考教师要求集中放置。

7. 装订好的试卷不得拆开。如遇考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时,可举手询问。但对涉及试题中的问题不得发问。

8. 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铅笔(制图除外)。答卷前应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好本人的班级、学号、姓名。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若被查出则按违纪处理。

9. 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计算用图表和曲线等,考场桌上严禁垫任何自带的纸品和严禁自带草稿纸。

10. 考试中途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学生不得擅自带走考卷。个别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可凭监考教师或辅导员证明到所在院系补办缓考手续。

11. 离开考场前不得与他人说话,不得左顾右盼、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换卷,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或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如有违反,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

12. 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交卷后不得取回修改。

13. 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老师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应令其退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14.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六、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主、副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纪及失职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1. 监考人员应熟悉考场纪律。

2. 监考人员应提前30 分钟到开课单位领取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监考牌,并当场清点,办理有关手续。开考前20 分钟到达考场,按考场管理要求检查、落实考前准备工作,分配考场座位,普通教室应隔列安排,阶梯教室阶梯部分应隔行隔列安排座位,指定学生按要求就坐。不按要求就坐的不发给试卷。

3.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对学生进行考场纪律教育,监考过程应佩戴监考牌。

4.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分别写好姓名、学号、班号,清点并记录发下的试卷数;核对考生试卷上所填姓名是否与身份证或学生证一致;向学生宣布收卷、交卷方式。要求学生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5. 监考人员认为考生人、证不符或为非应试学生,应令其离开考场,并记下姓名、学号、班级,及时向相关开课院系反映,并在考试结束后上报。

6.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7. 如考场临时出现问题,应及时与课程主考单位取得联系,并迅速作出处理。

8.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份数,填写监考记录,按要求密封装订好,及时送交开课院系。若收卷、发卷份数不符,应当场查明原因,在监考记录中说明,并报院系主考。

9.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如实记录违纪情况。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监考人员应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并发放《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告知书》,填写《福建工程学院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及时将情况报告院系主考,当天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10. 监考人员若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11. 已安排好的监考人员本人如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于考前两天报告各院系,不得自己随意更换。

七、巡视人员工作职责

(一)检查内容

1. 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2. 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不少于2 人);

3. 学生是否按规定隔位就座,可移动的课桌应反向放置,座位周围(含抽屉内)是否留有书籍、笔记本、练习题、复习材料等;

4. 监考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场秩序如何;

5. 抽查学生的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

(二)检查人员职责

1. 尽职尽责,于考试开始前、考试中、考试临近结束时到自己负责的考场巡视;

2. 敢于管理,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人或事,不论是教师或学生均应坚决制止,并及时反馈情况,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

3. 注意方法,妥善处理问题,保证考场的正常秩序;

4. 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院系和教务处取得联系。

八、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1.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1)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听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和劝告,未按指定位置就座参加考试的;

(2)携带通信工具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考试开始时,仍未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等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3)在考场内交谈、喧闹、吸烟、左顾右盼、自行互借文具、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的;

(5)开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的;

(6)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以及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的;

(8)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学校统一印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1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2)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3)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2.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场内传递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资料,或利用通讯工具、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擅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

(8)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9)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3. 学校有关部门、院系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本场考试无效;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校外替考者,由学校报请相关单位处理。

5.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

7. 以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8. 凡我校学生参加国家、省、部等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违纪或舞弊行为者,除按举办部门的要求处理外,还应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9. 组织、策划集体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1.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时间及主要情节在《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中详细如实记录并签名,并连同试卷、物证和学生签字的违纪、作弊告知书存根等材料在该课程考试结束时报送院系主考。

2.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应立即告知考场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3.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物证书面报告院系主考。

4. 课程所在单位核实违纪作弊行为后将有关材料当天报送教务处。

5. 教务处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当天转送学工部门处理。

6. 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十、考试答卷的评阅、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

(一)考试答卷的评阅

1. 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评阅答卷。阅卷一律采用红色的水笔或圆珠笔进行评阅,不得采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的笔进行评阅。

2. 教师阅卷时,对每一道试题都应根据其答案的正确与否在试题右侧统一标记(如打勾或打叉等)。对试题内答错或缺漏的部分也应划线作出标注。同时,按学生答案的失分点逐项扣分并写在试卷右侧。

3. 教师应对试卷上每一大题的得分和卷面总分进行累计,试卷上各试题的扣分、每一大题的得分以及由此计算出的卷面总分必须准确无误。

4. 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评阅,相关的阅卷教师应在卷首的累分框内和题首的计分框内签名。整份试卷由同一教师评阅,可不在题首的计分框内签名。

5. 教师应认真仔细评阅试卷,尽量避免出现错误。发生评卷差错确需修改的,阅卷人应在修改处签名,严禁使用涂改液进行涂改。

(二)成绩评定

1. 评阅结束后,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对课程成绩进行总评。

2. 学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原则上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部分课程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比例。

3. 平时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小论文、实验成绩、期中考试等情况进行统一评定。

4. 平时成绩评定原则:(1)原始依据要充分;(2)要充分体现公平性(3)考试前应评定平时成绩,成绩评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三)试卷分析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后应做试卷分析,及时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

(1)学生答卷成绩分布情况;

(2)试卷中试题的难易程度及题量情况;

(3)学生答题情况分析;

(4)试题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5)改进意见及建议。

十一、考试成绩录入与管理

1.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准确地进行学生成绩的登录,做到不错登、漏登。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的真实性负责。

2. 任课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

3. 成绩录入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要求操作,以确保准确性。成绩录入完毕后应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再行提交,成绩提交后未经申请不得修改。

4. 成绩提交后,任课教师从教务管理系统打印一式三份成绩单,经教研室审核后,交课程所在院系、学生所在院系各一份,另一份装订试卷内。

5. 凡有学生对成绩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次学期第二周前,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院系分管教学主任同意后,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各开课院系。开课院系应在一周内完成对申请同学的成绩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院系。若成绩确实存在错误需更改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任课教师填写《福建工程学院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并提交考卷成绩单等原始证明材料。

(2)院系组织核实相关材料,院系签署同意后,教务员根据审批表在教务

管理系统进行更正。

(3)《福建工程学院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附在该课程成绩单后共同存档,

并报送一份教务处备案。

十二、试卷归档与管理

(一)试卷归档要求

任课教师需提供以下考试材料

1. 学生成绩报告单1 份;

2. 试卷分析表1 份;

3. 考场情况记录单1 份;

4. A 卷和B 卷各1 份;

5. A 卷和B 卷的审批表及试卷参考答案;

6. 平时成绩评定材料;

7. 学生试卷。

院系(部)须建立考试试题(样卷)归档制度。每学期期末考试的样卷(A、B 卷)均要归档,并填报《福建工程学院考试试卷归档汇总表》。

(二)试卷整理

试卷原则上按课程分学期、按授课班级装订,具体要求如下:

1. 试卷采用学校统一的装订封面,根据以下7 个装订项目按顺序装订:学

生成绩报告单、试卷分析表、平时成绩评定材料、考场情况记录、样卷、试卷审批表及参考答案、学生试卷。其中学生试卷应按成绩报告单上学生姓名顺序排列;样卷审批表及参考答案可复印。

 2. 统考的公共基础课程A、B 卷、试卷审批表及参考答案等资料可单独装订保存。

3. 开学初补考的试卷按课程分学期单独装订保存,按以下5 个装订项目顺序装订:学生成绩报告单、考场情况记录、样卷、试卷审批表及参考答案、学生考试卷。

4. 试卷装订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按要求完成装订,开课院系进行验收。

5. 统考的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由开课院系保存。其他课程由开课院系验收后,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交专业所在院系存档。

6. 试卷不得随意处理,必须保存到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处理。

十三、附则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规定(闽工院教〔2005〕66 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