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发潜能,发挥特长,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超过二周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和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不注册者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未注册的学生,不能登录教务管理系统,不能选课,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

第二节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我校普通本科专业设有四年制、五年制两种学制,专科升本科专业学制为二年。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本科四年制为六年,五年制为七年,二年制为四年。

第三节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课程修读

(一)学生入学后,应当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在班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

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的课程和学分。

(二)学生应按校、院系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课的选课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部分和实验部分分别上课的,应同时选修。选修课一经选定不得任意退选,如确属选课不当,必须在开课一周内向专业所在院系提出退选申请并经院系领导批准后生效。若需改选其他课程也需在课程开课一周内提出申请,否则不计新选课程成绩。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课程免听

允许成绩优良(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5 分)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可在开学一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专业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期末考试资格。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选修课等均不得免听。

第四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所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片,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注重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平时考核成绩的比重,综合运用面试与笔试,开卷与闭卷,项目报告,实验操作等多种考核形式,注重考核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理论课和实践环节成绩统一采用百分制计算,实践环节包括: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

第十八条课程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能否获得学位和参加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成绩和等级的绩点系数折算;

百分制折算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 减去5,绩点小于1 时作0 对待绩点折算对照表如下:

(二)补考所获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绩点计为1;

(三)重新学习所获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计算绩点;

(四)免考课程按照“70”分计算绩点;

(五)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得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即课程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2.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之和,得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含实验课、实践环节)学期学时的1/3 者,其平时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不得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允许参加重新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做,重做的成绩以重新学习成绩计入。

第二十二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体育课不及格,不能参加课程补考,允许参加重新学习。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校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百分制绩点系数

90~100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1.0~1.9

59 以下0 的疾病证明,经体育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体育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必须事先向专业所在院系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不能参加课程补考,允许参加重新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能参加课程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允许参加该课程重新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学校安排的下学期初的补考,补考及格的成绩以“60 分”或“及格”记入,补考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入。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组织课程补考,允许参加下一次公共选修课统一组织的考试或重选。

第二十七条课程重新学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所在院系批准后,办理重新学习手续,每门课程原则上只能重新学习三次。

第五节学业预警

第二十八条为了便于教学管理,在校学生均应编入相应的专业年级。每学年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和院系级选修课,经考核及格。

第二十九条课程结束且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和院系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12 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在院系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三十条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的必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和院系级选修课的学分达到25 学分及以上者,由院系停止修读新课程,并安排重点帮扶。

第三十一条实行毕业实践资格审核制。凡在进入毕业实践环节(毕业实习、设计、论文)前,累计不及格课程(含全校公共选修课)学分达到20 学分及以上者,没有资格进入毕业实践环节。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本人自愿和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原则,实行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以各专业接收计划额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是我校一年级在读学生,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且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者:

(一)学习成绩优良,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二)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确有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五条申请转入当年福建省本科一批招生专业的资格条件:

(一)福建省生源学生必须在本科一批录取的有资格申请转入;

(二)非福建省生源学生高招录取投档成绩必须达到其生源省份当年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以上有资格申请转入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或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二)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由一种培养方式转为另一种培养方式的(如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升本与普通本科之间);

(六)应予退学的;

(七)招生简章规定不能互转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一)取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在修读课程考试,无故旷考或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由原专业所在院系上报)。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已修读课程考试,无故旷考或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由原专业所在院系上报)。

(三)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的课程计划规定要求的,经接收专业院系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录。课程成绩认定后仍有需补修读课程,学生可按重新学习模式缴费修读,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库。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原则上在5 月份和11 月份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 及以上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七节辅修专业修读

第四十条辅修教育指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

第四十一条学习成绩较好、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已修必修课程成绩均合格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初提出修读申请。

第四十二条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学生必修课程(含辅修专业课程)所欠学分达到15 分以上(含)者,院系有权中止该生修读辅修专业,但取得所欠所有学分后仍可继续修读。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可颁发相应辅修证书。

第八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或隔离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 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1/3 以上的;

(三)确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四十七条在校学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时,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且只允许保留一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复学时需提供休学证明及所在地有关部门对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节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凡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的;

(二)不及格的必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和系级选修课的学分数累计达到50 学分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若无法联系学生本人或家长,则由专业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在校园网公布一周,再无法联系学生本人或家长,则视为退学决定书已送达。

第五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不发给肄业证明。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办理。

第十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包括符合总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及以上的条件)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允许申请离校待考。获准后,办理离校手续,按学校规定申请参加课程重新学习,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修业年限内结业学生,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参加课程重新学习,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修业年限内(包括在校期间和离校后),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五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毕(结)业学生信息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辅修证书、肄业证明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努力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偷窃、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和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报学校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并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文件规定为活动的开展给予必要的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规定。

第六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或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等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单项奖励、颁发各类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七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家长,则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 天后,无异议的,视为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第七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若无法送

交本人,则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 天后,无异议的,视为送

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七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八条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

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