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6

各院系: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2号)及《关于下达2012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及进一步做好有关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2】18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2012-2013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的普通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三、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其他资助情况。

四、评定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2、院系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士认定情况,采取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3、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国家助学金获推荐学生,在院系范围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五、注意事项

1、各院系应高度重视,严格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要求,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学生,特困生比例不得超过5%,普困生比例不得超过15%;

3、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获得2012年秋季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继续享受2013年春季国家助学金,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4、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院系应于10月8日前,将《2012-2013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2012-2013学年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3)、院系公示材料及评审报告等四份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请于学生工作系统中下载)




                       学生工作处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