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4-28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弘扬爱国成才、敬业奉献精神,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金额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设有: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条  综合奖学金奖项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比率分别占学生数的1%、3%、7%、12%(注:若专业人数≤33人,在评定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时,专业人数按34人核定,二等奖、三等奖则按实际人数,根据既定比例予以分配),奖学金金额分别为1500元/学期、1000元/学期、600元/学期、500元/学期。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奖项设立:学术科技创新奖、文艺优秀奖、体育优胜奖、学习进步奖、社会工作奖、特殊贡献奖、创业实践奖、学习优秀奖,单项奖比率及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设立。

第三章  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六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旷课现象;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以上;英语及计算机水平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其他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款且所有课程无重修。

2、特等奖学金:(1)学期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名居前1%以内,成绩在85分(含)以上,单科成绩75分(含)以上;(2)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积分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名居前3%以内;(3)本科生二年级下学期以后应通过CET-4考试;(4)每学期体育成绩75分(含)以上。

3、一等奖学金:(1)学期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名居前5%以内,成绩在8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70分(含)以上;(2)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积分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名居前7%以内;(3)本科生二年级下学期以后应通过CET-4考试;(4)每学期体育成绩75分(含)以上。

4、二等奖学金: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积分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名居前20%以内。

5、三等奖学金: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积分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名居前30%以内。

(注:1、高一等奖学金不得突破比例,名额未满时,可将高一等空缺名额下拨一等评定;但总评奖数控制名额未满时,不得降低标准递补。2、在获得评定资格的学生中,以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列名次,积分相同者,以基础性素质排序确定最终奖项分配。)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学术科技创新奖学金

学术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和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团队),该奖项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奖励办法》开展评选表彰。

(二)文艺优秀奖学金

1、文艺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类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参赛获奖:一等奖500元/人、二等奖300元/人、三等奖200元/人;团队参赛获奖学生:一等奖200元/人、二等奖100元/人、三等奖50元/人。

2、文艺优秀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家级文艺赛事获得荣誉的;(2)在省级文艺赛事获得三等奖以上荣誉的。

3、文艺优秀二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文艺赛事获得荣誉的;(2)在市级文艺赛事获得三等奖以上荣誉的。

4、文艺优秀三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市级文艺赛事获得荣誉的;(2)在校级文艺赛事获得前三名的。

(三)体育优胜奖学金

1、体育优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类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参赛获奖:一等奖500元/人、二等奖300元/人、三等奖200元/人;团队参赛获奖学生:一等奖200元/人、二等奖100元/人、三等奖50元/人。

2、体育优胜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家级体育比赛中获奖的;(2)在省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五名的。

3、体育优胜二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2)在市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五名的;(3)在校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打破该项目校级记录或获得第一名的。

4、体育优胜三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市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2)在校级各类体育竞赛中获得第二名的。

(四)创业实践奖学金

    1、创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积极开展创业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学生。

    2、在校期间积极开展创业实践、开办创业实体,并持续经营半年以上的可参与评选,学生在开展创业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在提出申请的当学期,如出现补考、重修或因违纪受处分等情况的,则取消评选资格。

3、创业实践奖学金以创业项目进行申报,以创业实践成果为评选依据,个人创业者奖金为500元/人,团队创业者奖金为200元/人,在校期间多次开展创业实践的,不重复奖励。

(五)学习进步奖学金

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业成绩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原则上学业成绩在专业内排名进步15%以上,学校认为应该奖励的学生,奖金标准为200元/人。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

社会工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校各类大型活动中发挥作用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或热心学生社团工作,使社团为学校或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负责人,奖金200元/人。各院系可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评选,获奖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3%以内。

(七)特殊贡献奖学金

特殊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以及为学校取得荣誉等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个人,奖励1000—10000元,该奖项由院系进行初审,学校统一评选。

(八)学习优秀奖学金

学习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个人。学生学业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名居前5%的,获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500元/人;学业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名居前10%的,获学习优秀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300元/人;学业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名居前20%的,获学习优秀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200元/人。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遵循就高原则,同一奖项多次获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评定。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严格按照有关评定标准和比例进行评选。奖学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及评定时间

第十一条  校级各类奖学金的评选采取个人申报、班级推荐、院系预审、学生工作部(处)评审、公示一周后,报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个月评定完毕并发放;学生单项奖学金根据情况按学期或学年评定;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再评定奖学金。

第十三条  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学习进步奖与学习优秀奖不可兼得;在奖学金评选学期,已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且符合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只发放综合奖学金获奖证书。

第十四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评奖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采取弄虚作假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级活动是指由校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保卫部、团委等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各院系可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单项奖学金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八条  凡领取各类奖学金的同学,一律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统一造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名,各院系及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校分管领导审批,并根据学生缴费情况,抵扣欠费后,打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分管领导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