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兼任“三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有关部门:
《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兼任“三助”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4年12月31日
抄送:人事处、教务处、计财处、学工处。 |
福建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
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兼任“三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升研究生创新与实践能力,发挥研究生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按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一)“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或导师推荐的课题组的科学研究、科研辅助工作或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助研”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
(二)“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实习实训、毕业设计等教学任务。“助教”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校教务处制定具体方案。
(三)“助管”是指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学院、校机关部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数由校人事处根据设岗单位管理岗位缺编数的2倍和实际工作情况核定。
第四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设立“三助”岗位。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聘用程序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三助岗位”:
(一)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学习成绩良好,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六条 每位研究生每学期只能申请一个“助教”或“助管”岗位。上一学期违反校规校纪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不能应聘本学期“三助”岗位。
第七条 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设岗单位向人事处报送“助管”岗位需求计划,人事处核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助教”岗位聘用依教务处制定的具体方案执行;“助研”岗位计划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向学院报备。
第八条 各设岗单位依照审核下达的计划开展公开招聘工作。申请“助管”或“助教”岗位的研究生登陆“学生工作处主页下载专区(http://xuegb.fjut.edu.cn/Download.aspx?cateid=10)”填写《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推荐后报设岗单位。
第九条 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核,确定是否聘用,通知应聘研究生所在学院,及时公布“助教”、“助管”聘用名单,并报学工部和研究生处。
第十条 “助研”岗位的聘期由导师确定,“助教”、“助管”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三助”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四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设岗单位应做好“三助”研究生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使其全面了解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考核”的原则,由设岗单位按照聘用岗位的职责对“三助”研究生进行考核。学期结束前,设岗单位需对“三助”研究生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鉴定,登录“学生工作处主页下载专区(http://xuegb.fjut.edu.cn/Download.aspx?cateid=10)”,填写《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鉴定表》。
第十三条 受聘研究生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兼做“三助”工作,须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停止发放“三助”津贴。
第十四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或聘期内违反国家法规、学校纪律的研究生,设岗单位应立即解除聘约,取消该研究生“三助”申请资格半年以上。设岗单位应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备,停止发放“三助”津贴。
第十五条 各设岗单位要加强对“三助”岗位的管理和考核,对不能正确使用好“三助”岗位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核减该单位下一学期“助管”、 “助教”岗位数。
第五章 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十六条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量确定发放标准,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承担并发放。
第十七条 “助教”工作时间一般为周12学时,岗位津贴每人每月500元,从研究生“三金”中列支;若超工作量,超出部分由学院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量支付。
第十八条 “助管” 工作时间一般为周12学时,岗位津贴为每生每月500元,从研究生“三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津贴按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4个月,每月月底各设岗单位根据研究生的考核情况,造册申报,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定后报计财处,由计财处直接划拨到研究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